一、什么是助保贷款
“阳光扶贫”助保贷款是一项由财政贴息,为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贷款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以贷款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或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用其基本养老金偿还贷款的惠民政策。
二、助保贷款的原则
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风险可控、财政贴息、退休还贷。
三、助保贷款对象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时间不足五年、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信良好,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参保人员: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②下岗失业人员;③特困职工家庭人员;④零就业家庭人员;⑤身体残障生活困难人员;⑥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四、助保贷款办理流程
1、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到所属镇(区、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办理贷款登记,填写《如皋市“阳光扶贫”助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原始证件(如:低保证、就业创业证、特困证、残疾证等)。
2、镇(区、街道)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贷款对象《申请表》集中报送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初步核定贷款对象养老待遇领取时间和所需贷款的额度,并由专人将审核后的《申请表》集中报送给相关贷款银行。
3、贷款银行复审后,负责与申请贷款的对象联系,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4、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助保贷款对象实行专户管理,每年定期核定助保贷款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作为助保贷款对象当年实际所需贷款资金交给贷款银行。
5、贷款银行直接将助保对象贷款资金划转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为助保贷款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6、对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认定做好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五、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贷款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现金。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助保贷款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确定贷款额度。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和实际需要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不超过5年,偿还期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时) 不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助保贷款的偿还
1、助保贷款利息。助保贷款对象在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助保贷款对象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后,财政不再贴息,贷款本息全部由个人承担。
2、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助保贷款对象原则上按不高于其养老金5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3、助保贷款对象再就业或有偿还能力的,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贷款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助保贷款对象在贷款期限内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助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助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后,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七、助保贷款资格年审
1、助保贷款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办理期间,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对象主动申请,填写《如皋市“阳光扶贫”助保贷款续贷资格审核表》,所属镇(区、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对助保贷款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2、审核期内,对没有申请、再就业或经济条件改善等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
社保办理地址:如皋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
咨询电话:051387287621
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