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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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我局接收国家欠薪平台线索称“寒假工不做满一个月不发工资还有个未满16周岁的朋友工资也没发”。调查过程中发现陈沛未满16周岁。
经查,在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9日期间你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陈沛。陈沛,男,2006年6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60611****,家庭住址: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何正村二十四组9号。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寒假工协议书、视频、支付记录等为证。你单位使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陈沛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2021年3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1-26号)。签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你单位明确不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伍仟元行政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