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2-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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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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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投诉,在调查过程中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皋人社察询字〔2023〕第12-2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皋人社察令字〔2023〕第12-29号),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履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书、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报送的部分材料等证据证明。
2024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12-2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继续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