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派烧烤店)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7-19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10: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7-19号

如皋市杭派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25NJC178

经营者:魏兴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商业综合楼18-20号一层

2023年7月19日接举报,如城街道福寿路266号“杭派善烤”违法聘用童工王金彦。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2、在2023年6月10日-7月19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王金彦(男,2007年7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8120070729****,家庭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小杨营乡砖桥村前王楼139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录像、微信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

2023年8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07-19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贰万(¥2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