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1-21号
马 天 祥:
身份证号码:32068219830918****
住 址: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横埭居八组17号
2023年11月21日接投诉,反映你拖欠工资。经查,你在经营丁堰镇观音山西50米兔喜生活快递点时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2、在2023年6月7日-10月18日期间使用童工黄英正(男,2008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20081103****,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2号)。以上事实有快递承包托管合同、交接须知、工资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相关部门回函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2月18日,我局向你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11-21号),并于2月23日向你推送短信进行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结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