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1-21-1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3-07 11: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1-21-1号

钱  金  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CJRKK99C

经  营  者 :钱金婷

经 营 场 所:如皋市丁堰镇夏圩村十一组5号

接黄英正投诉,在丁堰镇观音山西50米兔喜生活快递点被拖欠工资。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2、在2023年11月3日-11月22日期间使用童工黄英正(男,2008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20081103****,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2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录像、现场支付工资的说明、劳动发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之规定。

2024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11-21-1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伍仟元(¥15000)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