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1-21-1号
钱 金 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CJRKK99C
经 营 者 :钱金婷
经 营 场 所:如皋市丁堰镇夏圩村十一组5号
接黄英正投诉,在丁堰镇观音山西50米兔喜生活快递点被拖欠工资。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2、在2023年11月3日-11月22日期间使用童工黄英正(男,2008年11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20081103****,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2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录像、现场支付工资的说明、劳动发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之规定。
2024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11-21-1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