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6-06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11: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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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明亮

注册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育贤路118号

接举报并经调查,你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2023年3月人均延长工作时间114.18小时,4月人均延长时间105.63小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4月出勤日报表、生产工资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06-06号),对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进行告知。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在2023年7月25日前书面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如城街道益寿南路768号(原大剧院)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一楼1013室  联系人:徐尹荣  联系电话:0513-87287613)。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