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7-16号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7-16号
南通创源电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0391103J
法定代表人:沈宇
住所:如皋市城北街道惠民西路18-18号
接12345交办并经查实,你单位职工实行12小时工作制,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单位提供的考勤等证据证实。
2022年7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7-16号),对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进行告知。但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8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苏司通〔2022〕27 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