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2-08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3-22 10: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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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7日,沈鑫向12345反映“1月21日下午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万达广场4楼邵东琇厨……投诉商家不发工资,招用童工”。调查过程中发现沈鑫未满16周岁。

经查,在2022年1月21日-2022年2月5日期间你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沈鑫。沈鑫,女,2007年7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70731****,家庭住址: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林梓居委会二十八组11号。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视频、工资收据等为证。你单位使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沈鑫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2021年3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1-26号)。签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你单位明确不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伍仟元行政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