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9-04号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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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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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举报并经查实,你单位违反规定延长部分劳动者工作时间:车间人员实行12小时工作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员工手册等证据证明。
2023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09-04号),对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进行告知。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在2023年12月29日前书面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如城街道益寿南路768号(原大剧院)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一楼1013室 联系人:徐尹荣 联系电话:0513-87287613)。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