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9-09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10: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9-09号

如皋市天缘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21EXRP4N

地址: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居六组35号

2022年9月8日张冰彬反映“自2021年12月入职,从事学徒工……,还有6000元工资未支付,没有约定发放日期”。

经查,你单位在2021年12月17日-2022年3月11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张冰彬(2006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60316****,家庭住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纪庄居二十五组10号)。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录像、考勤表等为证。

2022年10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9-0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人民币贰万元行政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