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3-16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1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3-16号

如皋市纤思孕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20K9RN49

经营者李烨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青云路110号

2022年03月16日,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      

经查,在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邓清清。邓清清,女,2006年2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320060222****,家庭住址: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冯家楼村4组14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工资转账记录等为证。你单位使用童工邓清清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5月26日我局通过EMS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3-16号),并通过微信、手机短信进行了推送。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壹万的行政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