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4〕第01-15号
如皋市巧儿私房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QF23GXR
法定代表人:钱锋优
地址:如皋市九华镇锦绣路18号锦绣华庭133号、134号、135号商铺
2024年1月15日接12345交办:九华镇有一家巧儿私房菜馆(地址:锦绣路),该商家有一名员工名为陈家乐,未满16周岁。同日我局立案并经调查,该商家名为如皋市巧儿私房菜馆且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2、在2024年1月6日-1月15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陈家乐(男,2009年6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90604****,家庭住址: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如海村十二组12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执法录像、考勤记录、公安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
2024年1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01-15号),拟对你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使用童工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进行告知。
2024年1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申辩书》等材料,实质是对告知书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决定不予以采纳。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15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