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2-29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5-13 10:38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皋人社察〔2022〕02-29

南通鑫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TK941Q

法定代表人:朱英凤

登记经营场所:如皋市如城街道丰泽怡园A区18号

实际经营场所:如皋市福寿西路158号二楼

我局在处理朱建玉等三人投诉事项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皋人社察询字〔2022〕第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皋人社察令字〔2022〕第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2022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皋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2-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结合2022年4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在不予处罚清单范围。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