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0-19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1-10 1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10-19号

如皋市帝凰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CWU4BK60

法定代表人:范小飞

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路801号201室

2023年10月19日接举报,称如城街道益寿路汉庭酒店2楼“帝凰台球店”拖欠工资及违法招聘未满16周岁杨雨。2023年12月22、23日,我局通过EMS、微信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10-19号),拟对你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使用童工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进行告知。

2023年12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情况说明》等材料,实质针对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我局复核,决定予以采纳。但你单位录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报送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