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8-03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9-29 10:59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8-03号

南通禾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2UW1262

法定代表人:季峰

地址:如皋市东陈镇雪岸中路288号

2023年8月3日接举报,东陈雪岸南通禾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童工。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招用人员时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并保存;2、在2023年6月19日-6月27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章浩杰(男,2007年6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70627****,家庭住址: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楼冯村十九组16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

2023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08-03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伍千元(¥15000)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