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7-11号
南通新牧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29LTE8D
法定代表人:陈鹏
住所: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桥港村
2023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皋人社察询字〔2023〕第07-11 号),要求报送如皋城北街道桥港村6750头母猪+72000头楼房育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材料。2023年7月21日,丰志祥到监察机构陈述,称其为南通新牧农牧有限公司集团下一名职工,询问书已收到,由于报送的材料在总部青岛等原因,不能及时报送,请延期一周。2023年7月28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丰志祥报送了营业执照等部分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8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皋人社察令字〔2023〕第07-11 号)。2023年8月21日,你单位又报送了《回复函》等材料,但仍未完全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
2023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07-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