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6-19号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8-02 11: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3〕第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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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我局在处理章冰俊投诉事项中发现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同日立案。

经查,你单位使用童工章冰俊(男,2007年10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71007****用工期限:2022918日至12182023年2月24日至5月14日)、郭凡榆(男,2007年3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70308****,用工期限:3月1日-3月8日。你单位使用童工章冰俊、郭凡榆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工资表、考勤表、询问笔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06-19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叁伍仟元(¥35000)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