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来源: 就业处 发布时间:2021-01-06 15:17 累计次数: 字体:[ ]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申报就业登记,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二、享受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应缴纳社保费(不含大病救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本市当期最低缴费标准。

2.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享受,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申报和发放

1.补贴申报:本人携《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镇(区、街道)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按季到居住地所在镇(区、街道)经办机构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2.补贴发放:经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发放一次。

2、就业困难对象认定

一、认定依据及对象

根据通人社就[2020]8号文件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城镇家庭成员;

4.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是指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村家庭成员;

5.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7.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9.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由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10.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效征地证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产资料而造成失业的人员。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原件(非如皋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填写《如皋市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向常住地的镇(街道)人社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类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期内相关材料的原件:

(1)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残疾人员:《残疾人证》;

(4)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相关证件;

(5)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扶贫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安置证明材料。

2.镇(街道)受理审核

镇(街道)人社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后,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3.认定

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材料,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当初认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或被注销认定后,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须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