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安全,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皋办〔2010〕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执行。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履行审批手续。

(一)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初审把关,并按照“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附件1)”要求注明审查意见;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信息及文字进行复核。

(二)专业审查。各单位法制或业务部门(科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在单位《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及相关保密范围,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或启动特殊程序的建议,签署“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不公开”的应当注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对有关敏感信息提出具体调整建议。

(三)复核签发。信息制作单位主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对上述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即可签发。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应及时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四)程序审查。责任网站、网页等相关信息公开媒体的审查责任人最终检查上述程序是否完毕,有无遗漏,并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六、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七、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八、行政机关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严的,由监察机关、主管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视情节对本年相关考核予以扣分。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严重失泄密的,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单位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参照执行(审批表见附件2)。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