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16 14: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18年8月30日

二、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统筹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全市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印发了《如皋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皋政办发〔2018〕187号)。

三、目的意义

我市人多地少,环境容量有限,随着规模化养殖的快速崛起,生猪养殖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局促,土地承载压力越来越大,给农村环境和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今年7月份,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8〕66号)文件,明确提出“控减总量,生态消纳”的要求。我市《细则》文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四、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秩序,取缔违法违规养殖行为,优化生态环境。以2018年5月底生猪存栏75.8万头为基数,按照全市年控减生猪存栏15%左右的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50万头以下。对土地承载压力较大的搬经、江安、吴窑、磨头等镇实行重点控制。

五、对哪些对象提出了管控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建有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生猪养殖;对占用基本农田和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进行清理;对已经建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依法关停;对具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直排偷排粪污等违法养殖行为的和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严禁反弹复养,严禁违法新改扩建,严禁招引生猪养殖项目,严禁本地农户将养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对达到纳税规模的养殖场依法足额征收环保税;对养殖密集区、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内的养殖场(户)鼓励转型转产。

六、如何实施定量养殖和挂牌公示

养殖总量控制实行逐级分解。一是市对各镇(区、街道)实行养殖总量控制,根据相应指标规定镇域养殖总量;二是各镇(区、街道)根据镇域养殖总量指标下达各村域养殖总量;三是各村(社区)根据控减任务,实行养殖场(户)单体定量和散养户总量控制,单体定量总量和散养户养殖总量之和不突破镇限定的本村域养殖总量,定量后严禁超量养殖。

对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逐户实行定量养殖,根据其养殖能力、粪污处理能力、环境承载能力等,统筹考虑设定养殖场(户)的养殖上限并逐户挂牌公示,同时也对栏存2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集中挂牌公示,实施“户籍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挂牌公示在2018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

对自行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户)和纳入社会化服务或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均要确保粪污清运规范、去向可靠、消纳合理,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七、生猪养殖管理的实施时点如何安排

2018年9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制定任务清单;

2018年11月底前,要完成禁养区内相关养殖行为和相关违法养殖行为的清理;

2018年年底前,完成定量工作和挂牌公示;

全程加强对养殖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清理。

八、如何保障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是明确职责。各镇(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养殖控量工作的主体责任,压实责任、分解任务、按时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和养殖量控减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主动履职,加强联合执法、实施共同监管、有效整体联动。

其次是落实责任。落实养殖场(户)治污主体责任、镇村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联动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据《如皋市畜禽养殖业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是强化宣传。通过开展宣传引导,使养殖户全面知晓,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违法养殖行为加大曝光力度,请全社会参与监督。

四是加大督查。市委、市政府将控减工作列入2018-2020年度各镇(区、街道)考核任务;市成立专门督查组,全过程、全环节加强督查指导;市镇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督查和问责,确保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源文件链接:http://www.rugao.gov.cn/rgsrmzf/szfbwj/content/71f8c9dd-75ad-4bc4-b06a-422c298403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