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 发布时间:2021-06-01 15:2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施行日期

2021年6月1日

二、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南京、杭州等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我市于2013年8月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从原《办法》2013年9月1日施行起至今的7年里,城管局共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类案件共577件,拆除违建面积36083.14平方米,对改善城市面貌和市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近几年来,本市的违法建设查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职责不清,协作机制不顺;源头防控不力,执行难度较大;缺乏对违法建设全过程性的防控;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的变化等等。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巡查与制止、调查认定、查处、考核奖惩、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建设的定义和执法职能划分

《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及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而其他类的违法建设,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还包括违反宅基地、公路和航道、水利、防洪、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以上违法建设均应由各自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修订草案》第五条即明确了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及镇(街道)等部门对以上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能。同时明确了城市规划为如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7年修改)确定的范围:东至兴源大道、南至龙游湖、西至如海运河、北至白茅港。

(二)镇(街道)的属地责任

《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含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处置工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组织拆除的责任。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违法建设防控的职责分工

《修订草案》第十至十二条规定了违法建设巡查的主体责任,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建立防控网格责任和日常巡查机制。在主城区内,由市城管局负责主次干道两侧(具体范围至主次干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及其院墙内)、城市公共广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部位的巡查防控。其他区域由属地街道负责巡查防控,社区、村发现违建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取证,履行当即上报的职责。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物业企业的防控职责,即对其服务的住宅小区内的违建行为,应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责任,对不符合装修合同内容的建设行为,可以按照约定禁止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小区。

《修订草案》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或者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履行批后监管职责,且发现违建行为的应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停工改正,拒不改正,可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同时,还规定了对于自来水管网、煤气管网应由住建局、镇(街道)履行专项的巡查职责。

(四)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无需申领规划许可证的六种情形,如工地围挡等,应属于规划调整范围,但根据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规定了暂不纳入城乡规划调整范围的十二种情形,如雨棚等,也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城管局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的三种情形。以上三大类的建设行为,均无需提请市行政审批局进行规划认定。《修订草案》第二十至二十三条明确了需要提请市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进行认定的情形、程序规定、函复要求等。

(五)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了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置和拆除程序,一从提高效率和规范的角度,明确发现正在进行的违建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责令停止建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自行拆除)等程序;二为防止当事人继续施工,明确了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三对限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制定即时拆除方案,采取即时拆除的强制措施。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了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的处置情形和程序,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及不能拆除予以没收等三种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对强拆和没收的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应由市城管局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镇(街道)日常管理和处置。

《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对乡村违建、存量违建(分为违法建设的工业厂房、公益性用房、安置房和2008年以前建成的违建)、无主违建、宗教类违建、利用违建经营的处置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此类特别规定,是我局针对一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探索和研究后而形成的规定,以期能合法妥善地解决特殊的违法建设。

(六)违法建设的考核奖惩

《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对所属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履行督促整改和自拆的职责。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违建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机制,具体的机制由我局会同信用部门进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将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纳入市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第四十三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查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查违与查人相结合机制,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物业企业不履行违建防控职责的,将纳入诚信管理。

原文链接: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