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17 14:2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18年9月10日

二、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场主导、循环利用、行政推动、有偿服务”的基本原则,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畜禽粪污处理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打通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通道,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从而促进我市畜禽粪污资源有效利用,特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皋政办发〔2018〕199号)。

三、工作目标

以镇域为单位,每镇(区、街道)建立1-2个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镇级社会化服务组织需在重点村(社区)(栏存2000头猪当量以上或养殖户50户以上)设立服务点;在一般村(社区)(低于2000头猪当量或50户养殖户)明确服务人。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全覆盖。确保到2019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其中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

四、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相关要求

1.服务主体:

鼓励粪肥经纪人、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全托管”服务组织、动物医院、“七位一体”人员等组织和个人建立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吸纳种养大户、村防疫员等作为村(社区)服务点成员。

2.“五有”建设标准:

(1)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参与畜禽粪污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质,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服务对象。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与村签订整村服务协议,对无法自行消纳或达不到消纳标准的养殖场(户),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化服务范畴;与服务对象要签订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法律责任等。

(3)有接收处理的场所。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服务区域内按猪当量与农田5:1的比例配套消纳农田,林地、园地等需肥量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比例;可与范围内的粪污处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处理。

(4)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应具有配套的用于粪污收集、清运、喷施等专业化服务设备。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制度、岗位责任制、服务监管制度、财务制度等;有完整的作业清单,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清运数量、粪污去向、施肥面积等。

3.申报流程:

各申报主体对照建设标准向镇(区、街道)申报,由镇(区、街道)审批后报市农委备案。

五、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包括畜禽粪污全部收集、规范清运、科学喷施等。

服务范围包括全域范围内非自行消纳的养殖场(户),对既不自行消纳利用又不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处理的养殖场(户)要确保全部纳入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范围。

六、社会化服务组织如何运行

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清运服务的,可按照15—20元/吨的指导价收取服务费;

对接受委托进行服务的种植户,可根据运输、喷施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七、政策支持

市财政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服务组织购置的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沼液(粪污)运输车、吸粪泵、喷灌机械等,给予不少于50%投资额的一次性奖补;

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对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的运行费用补贴。

源文件链接:http://www.rugao.gov.cn/rgsrmzf/szfbwj/content/2ca4c640-a1fd-434d-bd12-a1627c18d4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