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08 10: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4月10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如皋市是江苏省首批9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确保做到主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为修复我市城市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手段,着力打造“有温度、富弹性、会呼吸”的海绵城市。

三、适用范围

主城区新开发地块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域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试点区内各专项规划编制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策略、原则等有关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要求。土地划拨或出让阶段,国土及规划部门要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等强制性指标进行纳入。各类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要进一步深化专项设计的内容,并进行审查。在施工前需组织海绵专项技术交底,并在施工阶段严格进行海绵质量控制,同时将海绵设施验收纳入竣工验收备案。

源文件链接:http://www.rugao.gov.cn//rgsrmzf/szfbwj/content/73B25716E877D8EBE0505B0A04FC2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