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20 09:3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0年1月8日

二、背景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旨在进一步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维护征收与被征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分工

如皋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如皋市住建局)、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如皋市交通局)、如皋市水务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如皋房屋征收部门)。

如皋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如皋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外)建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如皋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如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辖区的镇(区、街道)等单位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如皋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如皋市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司法、城管、公安、财政、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审计、农业农村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主要内容

为规范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本办法主要分六章共六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对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征收共十二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环节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第三章评估共九条,对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6)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四章征收补偿共二十条,对补偿行为及标准进行了明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对征收工作中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六、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一)根据机构改革的内容调整了部门名称和相关职责。

(二)增加一条关于办理产权证的注销手续,原文件中没有规定,但搬迁中涉及到此方面矛盾突出。

七、名词解释 

1.什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两种土地性质。

3.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答:实施主体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拆迁条例规定的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条例制定目的不同:征收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适用范围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4.什么是被征收人?

答:被征收人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原文链接: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