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营改增”税收政策主要变化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而且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营改增”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了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减轻税负,同时对地方政府的收入也产生较大影响。在四大行业中金融业的“营改增”是最为复杂的改革,改革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税率变动、税负变化,更多的是对金融业纳税人的供应商选择、业务模式、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信息化系统管理等整个经营链条产生深远影响。
(一)课税对象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多环节全额课税,仅有部分行业实施差额征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将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银行业作为销售金融服务被纳入增值税范畴。
(二)征税范围
对比新旧政策,将原营业税税目“金融”子税目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银行业贷款服务的范围扩大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归贷款服务,票据贴现原属于其他金融业务,现在划分在贷款服务,邮政汇兑、透支也属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服务征税范围扩大,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衍生工具、部分中间业务等纳入征税对象;金融商品转让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同时,明确将不在人民银行拆借网络中进行的同业往来等纳入征税范围。
(三)税率变化
银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相比原来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率,从表面上看税率是提高了1%,但价税分离后的名义税率为5.66%,考虑到可以进项抵扣,实际税负理论上应该下降。
(四)计税方式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银行业在营业税下除金融商品转让实行差额计税外,主要实行全额征税,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计算简便,征管简单。增值税计税方式是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来的。同时,要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要分别核算等等。
(五)税收优惠
金融业“营改增”后,基本保留了原营业税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也得以延续。例如,原先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此次过渡政策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同时,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免征增值税。另外,金融商品转让仍然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