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18年5月23日
二、背景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8〕21号)
三、目的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南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做法,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四、概念解释:本方案所称的“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所谓“照”,指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
本方案中的“证照分离”改革,主要是聚焦办证环节,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快速便捷高效。在改革审批方式上,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比较高、市场关注度比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
本方案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
五、执行口径:按照苏政发〔2017〕159号文件明确的试点范围,我市在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向省级、南通市、如皋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的100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适用本方案。其中,国家部委和省级权限事项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苏政发〔2017〕159号规定实施,南通市级权限事项由南通市级部门按照通政发〔2018〕21号规定实施,市级权限事项由我市相关部门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权限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试点地区以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仍按照现有审批、监管规定执行。
六、操作方法:市编办(审改办)负责改革总体牵头推进和协调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健全完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办法、批后监管举措、相关文书格式文本等各类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负责牵头做好集中审批改革领域相关证照办理信息即时推送和加强“证照分离”中改革审批方式涉及的制度规范、优化举措、审批标准等制定工作的指导;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落实改革责任,积极与南通市级对应部门沟通衔接,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出台相关改革落实措施。
七、文件的主要内容:
严格落实国发〔2017〕45号、苏政发〔2017〕159号和通政发〔2018〕21号文件要求,将涉及市场准入领域的100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五类管理方式。
(一)取消审批(共5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共2项)。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申请人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共23项)。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共37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强化政务公开,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共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八、重要关键词的诠释:本方案中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告知承诺重点明确以下内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本方案中的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是指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相关部门要按照事项权限,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最大限度地便民利企。
九、落实的措施要求:各部门制定“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经合法性审查后,必须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审批与监管脱节,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