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1-15 09:0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时间:2019年10月28日,正式实施时间:2019年12月1日。

二、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特别是小型汽车)保有量逐年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已直接影响了城市动态交通的顺畅,成为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瓶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如皋市城市疏堵工程三年规划(2019-2021年)》,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场(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推进实施停车收费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停车管理体制。实现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二是实现路内、路外停车场(泊位),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统一管理、规范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各类停车场(泊位)的利用效率,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停车需求。三是完善停车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管理,发挥价格杠杆平衡停车供需矛盾,推进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四、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五、适用范围

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六、操作方法

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管理政策措施,对各类停车场进行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街道编制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发改部门根据本市实际,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会同市住建、城管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市城管部门管理。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由配建单位负责管理;居民小区停车由业主委员会或其依法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市住建(人防)、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相关街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二是要求相关部门从审批、用地、融资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三是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适时提高我市停车场配建标准。做好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在新建公园、小游园、公共绿地等场所建设地下或立体公共停车场。

四是强化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置及验收标准。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设施,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按标准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停车场时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建筑、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验收监督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五是落实停车收费管理。明确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委托,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收益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明确本市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全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三类区域进行管理。

六是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系统,通过“智慧停车APP”、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七是规范停车泊位设施与管理。明确停车泊位设置主体、施划规范以及撤除条件。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城管、住建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城管、住建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市公安交警、城管、住建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非法占有泊位、违规收费、恶意逃费以及停车场不履行管理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本办法所称“智慧停车”,是指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系统,通过“智慧停车APP”、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车主驾车出行可以提前了解目的地停车位状况,提前预约,一键导航,最大化方便出行,避免和减少为找车位带来的烦恼,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九、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十、其他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rugao.gov.cn/rgsrmzf/gfxwj/content/37877b6b-8317-455c-9e3d-17cd7b4760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