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5月15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规〔2025〕2号文发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堤防、涵闸、坝堰、泵站、沟渠等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市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管理。市水资源调度中心协助、指导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村级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水利工程设施按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二级河道、堤防、闸站等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工程名录由市水务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统一管理本镇(区、街道)境内的三、四级河道、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村(社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
(四)场圃、工厂、企事业单位和部队负责管理自行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六条 长江堤防、河道、闸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长江堤防的管理范围:堤身、青坎、滩地。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含水面)为界,无顺堤河的至堤脚外十五米内的区域。
(二)河道的管理范围:
1.一级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级河道的管理范围执行南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2.二级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的河床、水域及河口向外不少于十米的区域。
3.三、四级河道的河床、水域,河口外有截水埂、挡水堤或机耕路的,以埂、堤、路(含)为界,没有埂、堤、路的,三级河河口向外不少于五米,四级河河口向外不少于四米的区域。
(三)闸站的管理范围:
1.市管闸站:碾砣港闸、如皋市焦港水利枢纽(焦港闸、焦港泵站)、如皋港水利枢纽(如皋港节制闸、船闸)、如泰运河闸、界河闸、四号港闸、长青沙闸、长青沙北闸、永平闸、久隆闸、戴案港闸、龙游河闸、如靖涵洞等四邻界址范围内的河床、水面、青坎、堤身和闸站管理区范围内的用地。
2.镇管小型涵闸:上、下游河道各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区域,左右侧河口以外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及涵闸管理区范围内的用地。
3.其他属镇(区、街道)、村(社区)管理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范围,由镇(区、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经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原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不变。
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界址界桩、公示牌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防、河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植、放牧和毁坏护坡工程、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长江、河道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涵闸管理区设网捕鱼。
(四)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秸秆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捕鱼设施。
(五)禁止向长江、河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区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江河滩地圈圩、打坝。
(八)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降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和沿江二道堤防。
(十)禁止在闸站、涵闸等管理区任意停靠船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擅自破坏管理区范围内的绿化林木、草皮。
(十一)其他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按照原渠道保障。
场圃、工厂、企事业单位和部队自行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符合本市引排水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涵闸站上的桥梁按照“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负责维修养护。
河道中的航道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管理。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按照“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因生产、经营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前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市、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村(社区)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防汛防台期间,在沿江、内河航道、港口行驶、停泊的船只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必须按照防汛防台安全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碾砣港闸、焦港闸、如皋港闸的引排运行由南通市、如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焦港泵站、永平闸、四号港闸、界河闸、长青沙闸、久隆闸、如靖涵洞、如泰运河闸的引排运行由如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一片区控导工程由南通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处负责调度,其他市级控导工程由如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其他小型工程由所在地镇(区、街道)政府调度,调度信息应及时通告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以上水利工程水情调度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汛抢险的各类违法建筑物和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清除实施方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汛排涝的违法建筑物,应限期拆除。
在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行洪、排涝、引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码头、坝埂、塌田、废渣堆、拦河网簖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用水和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防汛抢险命令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皋政规〔2011〕4号)同时废止。
市级统一管理的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名录
1.二级河道:如皋港、拉马河、长甸河、丁堡河、龙游河、南凌河、白毛港、大明河、大寨河、胜利河、司马港、跃进河、立新河、白李河、石庄前河、周圩港、如靖界河、丁石河、新姚河、杨马河。
2.堤防:江、港、洲堤。
3.闸站:碾砣港闸、焦港枢纽(闸、站)、如皋港水利枢纽(如皋港节制闸、船闸)、如泰运河闸、如靖界河闸、四号港闸、长青沙闸、长青沙北闸、永平闸、久隆闸、戴案港闸、龙游河闸、如靖涵洞。
4、2022年及2023年水环境片区化治理建成59座控导闸及原九华圩区7座控导闸。南碾砣港闸、横港橡胶坝、中心河钢管溢流堰、北碾砣港涵闸、白李河西橡胶坝、朱庄河简易控导闸、潘桥河钢管溢流堰、跃进河西简易控导闸、长庄河钢管溢流堰、司跃河钢管溢流堰、新建河橡胶坝、杨奚河橡胶坝、兴隆河涵闸、田港河橡胶坝、林马河钢管溢流堰、新村河钢管溢流堰、跃进河东橡胶坝、文池河涵闸、前进河钢管溢流堰、中心河钢管溢流堰、白李河东橡胶坝、幸福河钢管溢流堰、西勇敢河钢管溢流堰、西卫星河钢管溢流堰、西建国河钢管溢流堰、五星河钢管溢流堰、新蒲河简易控导闸、新姚河简易控导闸、东红旗河简易控导闸、东勇敢河简易控导闸、东卫星河简易控导闸、东建国河简易控导闸、朱窑河简易控导闸、勇新界河简易控导闸、丝渔涵洞、营房强排站、义兴港闸、黄港闸站、东方红河北闸、小李港闸、东风闸、胜利河涵闸、东方红河闸、丁东河简易控导闸、丁石河简易控导闸、红马河简易控导闸、丁林河简易控导闸、东风河钢管控制堰、四新河简易控导闸、东红旗河西简易控导闸、东红旗河东简易控导闸、窑池河简易控导闸、北洋港河简易控导闸、跃进河简易控导闸、鹿门河涵闸、北焦港河简易控导闸、中红旗河简易控导闸、新港泵站、活水泵站(八角井村)、桥坝头河控导闸、倪厦河控导闸、龙港河涵闸、西红旗河控导闸、焦港中心河控导闸、备战河简易控导闸、加北界河简易控导闸。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