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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年10月26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规〔2023〕5号文发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和《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四)坚持制度衔接配合;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安、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中的相关工作。

各镇(区、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落实救助措施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各镇(区、街道)委托,可承担本村(居)范围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发现报告、协助申请、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因病、因灾等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失业、就业救助对象。加强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或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群体进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五)市、各镇(区、街道)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者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七)市、各镇(区、街道)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  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财产、收入核定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财产不得超出规定的情形。车辆:拥有2辆以上(不含)生活用汽车(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倍);房产:非拆迁原因,拥有2套(不含)以上住房,或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不含)住房;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5万元以上(含);家庭财产不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财产不得超出规定的情形。车辆:拥有2辆以上(不含)生活用汽车(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倍);非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不含)住房,或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不含)住房;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5万元以上(含);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  人均救助标准每次不得低于当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人均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程度和困难群众急需,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等“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方式救助。

受疫情影响人员救助标准原则上为3-6个月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街道)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第八条  困难程度的界定由各镇(区、街道)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综合判定,每次救助金额的把握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操作: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 倍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4 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人均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6 倍掌握。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大额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的方式,镇(区、街道)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信息进行核对。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即为受理。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核

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各镇(区、街道)自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常住地所在村(居)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低保边缘家庭及其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重点核实其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最近的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为参考;

对其他需要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将个人承诺、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前置,均无异议的,可以予以先行救助,待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出来后完善相关手续。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以及后期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骗取救助金的,不再予以救助,且不得受理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救助申请,已经救助的,应予以追缴。对故意不配合追缴的,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纳入诚信黑名单,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  审批

(一)各镇(区、街道)根据线上核对和入户调查走访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经核对后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经审批给予临时救助的,各镇(区、街道)定期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在村(居)进行公示。

第十  上报备案

各镇(区、街道)实施临时救助,对每笔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建立一户一次一档的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将信息录入《江苏省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定期与临时救助财务支出数据核对,确保一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将本季度临时救助的审批表和汇总花名册盖章扫描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作为市级考核补助主要依据。

第十  主动发现机制。各镇(区、街道)应将社会救助融入全要素网格化社区治理,积极发挥村(居)民政协理员、网格员的重要作用,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做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指导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镇(区、街道)应立即施行救助。

第十四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镇(区、街道)要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依托市“12345”市民热线,畅通居民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五条  完善转介机制。市、镇(区、街道)构建“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对正在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等救助且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根据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转诊”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基本生活持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转诊”到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形成衔接有效的“急诊救助”链,切实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十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由市、镇(区、街道)财政分别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数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多渠道足额筹措,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临时救助需要动态调整。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基金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困难家庭的多形式的临时救助和结对帮扶。

第十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的牵头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重点向民政部门归集,统一调剂、统一使用,扎口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多部门重复救助不合理的现象。各镇(区、街道)及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慈善会等其他部门专项救助资金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镇(区、街道)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三)市民政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要严格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相关台账资料。

(四)各级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遇有紧急情况特事特办的临时救助,须经救助申请人、调查人、经办人等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现金。

第十  各级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完善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台账,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资料完整,确保救助公开、公正、公平。

十九  各级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或实物发放、转介服务以及公示、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具体要求,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和问责工作机制。市民政部门和镇(区、街道)要主动与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协调,通过专项执法、督查、审计、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及时向纪委监委反映、移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十  完善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正确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区分大胆创新与目无法纪,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救助氛围。大力宣传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爱心救助的典型,树立行善乐施、感恩回馈、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导向。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2014年《如皋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皋政规〔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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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