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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2020年6月28日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民政局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 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皋发改〔2020〕86号文发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税务局、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征收管理,保障就业需要。为通过差别化征收体现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导向,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保障力度,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要求和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如皋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比例确定为50%;1%以下的征收比例确定为60%。保障金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同时,根据发改价格规〔2020〕2015号文件规,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对4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为:上年在职职工人数30-400人之间的部分,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00%进行计征;上年在职职工人数400-800人之间的部分,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60%进行计征;超出800人的部分,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40%进行计征。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透明度,将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0〕241号)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民政局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

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