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指导意见
(2012年3月6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皋城管发〔2012〕20号文发布 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机关各科室,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各下属单位,各镇(区)城管中队: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切实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皋政发〔2011〕15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局“三定方案”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文件规定,我局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局机关和所属的执法大队的在编且领有执法证的人员行使,其他人员不得单独实施,可实施辅助性执法。执法大队系局下属具体承担行使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承办机构,其根据局安排从事行政执法的性质属于内部分工性质,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外一律以“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作出。
我局委托给相关镇(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我局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我局行使,受委托行使城管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管委会)不再行使城管行政强制措施权。镇区城管中队可以镇政府(管委会)名义行使镇政府(管委会)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职能(如证据保全、查封违法建设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清理,我局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共5项,分别是:①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查封、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②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③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停止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④擅自摆摊设点且不听劝阻继续经营的,对其兜售的物品及盛装器具的暂扣(《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市容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⑤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我局行政强制措施以“查封、扣押”类为主,实施时要同时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其中“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还要同时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省市容条例未清理修改前,应严格限制使用“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可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措施替代,只有对经过反复劝阻不听,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擅自摆摊设点”等违反城市市容违法行为,在及时报告并经批准后,才可以采取省市容条例规定的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要求一致,法律规定对于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强制的执行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由局机关和所属的执法大队的在编且领有执法证的人员行使,其他人员不得单独实施,可实施辅助性执法。对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对外一律以“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作出。
我局委托给相关镇(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我局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由我局行使,受委托行使城管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管委会)不再行使城管行政强制执行权。镇(区)城管中队可以镇政府(管委会)名义行使镇政府(管委会)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职能(如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经过清理,我局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共8项,分别是:①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②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③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确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代为清除的代履行 (省市容条例五十条第(六)项);⑤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代为清除的代履行(省市容条例五十一条第(十)项);⑥对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加收滞纳金(省市容条例第五十三条);⑦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市容条例)第三十七条);⑧对逾期不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对法律规定我局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我局依法强制执行。对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规范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依法实施好“代履行”,打造优美市容环境。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十二条赋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有权实施代履行。省市容条例五十条第(六)项、五十一条第(十)项也分别规定了代履行的条款 。实施代履行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要注意行使“代履行”适用依据的变化。原先“代履行”的行使是行政机关直接依据省市容条例等实体法规的规定而实施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作出相关“代履行”决定时,其依据除引用上述实体法外,还应当引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在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过程中,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适用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查处时,要充分利用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赋予的“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控制力度。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或未交付使用的违法建设,应当在做好违法建设现场拍照、调查等取证工作之后,下达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协调供水供电部门采取综合措施强制停工。同时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并经市政府统一授权,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采取即时拆除的方式对在建违法建设上已经使用的建筑材料实施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国务院市容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正在实施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查处时,应当在做好现场拍照、调查等取证工作之后,下达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改造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国务院市容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统一授权,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对正在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采取即时拆除在建部分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同时造成噪声、光、大气、油烟等环境污染的,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实施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违法建设,应当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予以拆除,对个别拒不配合拆除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
镇(区)城管中队在以镇政府(管委会)名义行使对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时,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等规定,采取包括“拆除”在内的有效制止、改正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活动的行政措施。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违法建设,不得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予以拆除,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执行。
四、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严格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要求城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转变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理念。进一步树立和谐、为民、亲民的城管形象。对违法建设的查控要坚持“以控为主,查控并举”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巡查力度,依靠基层社区组织,确保违法建设及早发现、有效制止,真正做到“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同时,对擅自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要创新管理方式,坚持堵疏结合,推行柔性执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要认真执行行政强制的审批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电话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要积极主动、依法履职。
如 皋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