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610-7/2019-00112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改委 文号: 皋发改〔2019〕81号
成文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07-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07-30 09: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和《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三部门共同会商后报十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通过,决定从2019年秋季新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经登记注册、评估定类的公办幼儿园。

二、调整方案

1.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园450元/生.月;市优园360元/生.月;合格园280元/生.月。

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分步实施浮动。2019年新学年上述基准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自2020年新学年开始,保教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5%,各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等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4.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三、有关事项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以上方案调整,2019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可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4、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50%的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且不计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10%比例范围内。

5、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6、其他相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教育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