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610-7/2020-0004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皋发改〔2020〕38号
成文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3-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公布如皋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如皋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31 14: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皋政办发〔2020〕24号)精神,我市开展了新一轮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清理,并动态调整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简化中介评估报告

中介服务要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优化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将形式主义、长篇累牍的评估报告,压缩为仅包含核心数据的评估表格。评估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要缩小报告书、报告表的适用范围,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表,能做报告表的不做报告书。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中介评估作报告书的,提倡“以表代书”,精简评估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各类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应提供示范文本及技术要求,供申请人参考。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收取任何费用。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健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和择优劣汰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附件:如皋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如皋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