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3-00329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发改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3-02-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明确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2-16 1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市直学校,各镇(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 号、苏财综〔2007〕53 号、苏教财〔2007〕32 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如皋市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伙食费: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转发<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皋价发〔2013〕11号)执行。

二、市直高中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

实践费

合计

高一

600

80

50

730

高二

450

80

50

580

高三

100

80

/

180

1.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如皋市2022-2023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做好预订工作的通知》(皋教基〔2022〕21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2.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文件执行。

3.职业高中代办教材应按报市发改委、教育部门备案后的目录、价格收费,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开展课后服务的,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通教基函〔2022〕38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1.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示牌、公示栏、校园网络等方式,长期在校园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收费政策变化应作及时调整。

2.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改委、教育局报送代收费结算、清退情况。

3.对参加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代收费性质办理。对参加通用技术学科学习的社会实践活动费继续按照《关于核定如皋市通用技术教育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皋价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收取社会活动实践费。

4.学校要严格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如皋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皋教财〔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教育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