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7-10 15:2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皋政办规〔2025〕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第十八届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二、修订背景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皋政办发〔2023〕22号)于202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于2025年7月31日届满,需要重新修订。

此次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皋政办发〔2023〕22号)进行修订,主要为了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强化和充实相关内容,明确招标人在各个环节的责任,促使招标人更好地履行职责,规范招标行为。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加强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以及推进智慧监管等措施,解决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衔接不畅、手段落后等问题,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进一步策应最新政策。国家、省、南通市出台了新的政策文件,如国办发〔2024〕21号文强调,一方面要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新修订文件吸收了上级这些文件的精神,使本地规定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皋政办发〔2023〕22号)共计十五条,此次修订共计修改或合并十一条、删除四条、新增十条,修订后《意见》共计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意见》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意见》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明确10个重点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市数据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各部门、镇(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引导招标人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债务规模,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整体控制;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健全本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办法;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市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本行业内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加强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和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国资办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市级机关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履职。

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明确了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规范使用标准文本,健全全过程记录制度,鼓励招标人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明确了招标人组织开展评标准备工作、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评定分离”项目监督小组、加强评标报告审核、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加强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外的其他方式的,由招标人履行决策程序,报请招标人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专班讨论后实施;同时明确了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专班的组成及职责。2023年5月,皋政办发〔2023〕22号文明确成立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2024年8月30日,皋办发〔2024〕19号文将原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专班,由市数据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加强协同高效监管,夯实建设单位职责、加强过程监督、推进智慧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明确了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各类主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明确了《意见》的有效期等。

五、新旧文件差异

相比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皋政办发〔2023〕22号),修订后的《意见》呈现四点变化与创新:一是文件主题更为鲜明,将原文件名称修改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使文件主题更明确。二是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对原文件的框架结构进行了梳理,使文件的逻辑和条理更加清晰,便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内容得到精简优化,删除了原文件中一些不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内容;同时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明确了招标人在内部控制、招标程序、合同履约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和要求。四是主体责任更为明晰,强化、充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的内容,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全流程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相关要求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五是监管合力得到加强,增加了协同高效监管和推进智慧监管的内容,强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及利用数字化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