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0-14 15:50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皋政办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时间及有效期

2024年10月14日,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日起涉及此通知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规〔2024〕3号)精神,经十八届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三、出台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规〔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二是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15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0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8%、3%,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统筹协调安排。

三是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989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539元/人·月

四是提高相关参照对象补助标准

(一)城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二)江滨医院内麻风病人及精神病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