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
2025年8月1日
二、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搬迁)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提升房票政策实施效能,有效化解我市商品房及安置房去化难题。
四、文件修改内容
1.修改政策名称,提升辨识度
将《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更名为《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同时,对文件中所有涉及“补偿资金结算凭证”的表述统一替换为“房票”。
2.拓宽适用范围,充实房源供给
原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市范围”;同时,将市属国企房源纳入“房源超市”,构建多元化房源供给体系,助力盘活存量房产资源。
3.放宽转让限制,提升房票灵活性
原《办法》第四条规定“结算凭证仅限于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予和抵押”。
新《办法》第五条调整为“若被征收(搬迁)人另有住房且满足居住需求的,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
4.明确资金结算周期,强化资金保障
原《办法》未对房企资金结算周期予以明确;新《办法》第九条第一小条明确“被征收(搬迁)人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结算,市住建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结算”。通过明确资金结算周期,提高房企参与积极性。
5.强化奖补力度,增强房票吸引力
删除原《办法》第十条第一小条“被征收(搬迁)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结算凭证金额达80%(含)及以上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6%的奖励;被征收(搬迁)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结算凭证金额80%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5%的奖励”。
新《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小条调整为:
房票记载权利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已使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奖励;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已使用票面金额6%的房票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权利人如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鼓励开发企业额外提供已使用票面金额的10%作为住房优惠购房奖励。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的,可抵扣购房首付款,当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手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