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09:4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时间

2025年11月30日

二、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我市新建住宅区规划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位置较偏、碎片化、小而散,不利于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导致资产的闲置和不可利用率偏高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把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用房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更好地解决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碎片化、闲置、调剂等问题提供抓手。不断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动社会化运作,鼓励国有企业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等积极参与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整合利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所以出台《管理办法》能有效解决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怎么配建、怎么运营管理及相关部门同抓共管,形成合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有关省、市文件等内容。

三、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设计、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住宅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概念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等。

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助餐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医养康养、老年产品展示等服务的场所。

运营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社会化方式运营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制定文件的背景,明确适用范围。开展服务的内容,运营养老服务用房的方式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监管。明确了相关养老服务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为规范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资产管理,民政监管与处罚等工作形成了合力和抓手。

第三章:标准及要求。主要明确了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要求,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的责任主体为市政府,部门配合及镇(街道)具体落实。

第四章: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明确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要求。确定了民政部门参与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的设计、验收、审查的条款。并对养老服务用房竣工时应具备使用的硬件条件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碎片化配建的问题。

第五章:移交及运营管理。按照规范流程,并结合小区老年人入住情况等实际,明确了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使用的要求。细化了养老用房的登记管理、移交办理、规范使用、服务项目优惠措施、日常监管等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强调了对养老服务设施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社会化方式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等。

第六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按权限负责解释的途径和时效性。有效期为五年。

六、落实措施

认真抓好新建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的管控与使用等工作,进一步整合闲置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好资产管理、养老服务项目推进,服务好社区老年群体,助推我市养老服务工作上台阶。

一、严格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政策标准,充分考虑老年人养老实际需求,从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的角度合理规划、设计新建和调剂好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集约化、规范化配建公益性服务用房,便于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建好的问题。

二、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事业阵地建设,依规管理好养老服务设施,并结合我市住宅区老年人养老实际需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稳步推进养老服务用房的改造运营,真正让老年人得实惠,各职能相关部门齐心协力、主动担当、履职尽责,认真做好养老服务事业、产业。

三、切实运行好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是公益性的服务用房,我们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坚持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性养老服务福利,严格落实相关养老扶持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职能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规范,老年人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