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区、街道)基层领域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2023-02-01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大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二、依据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等系列部署要求,调整充实镇(区、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到“有人员、有机构、有职责、有场地”,切实担负起基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镇(区、街道)消防组织体系架构和工作职责

1.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1)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镇(区、街道)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镇(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公安派出所和镇(区、街道)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

(2)消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级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消委办主任由镇(区、街道)安监局局长(安委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镇(区、街道)1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队长担任,并配备至少2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消委办工作地点由各镇(区、街道)负责落实。

2.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1)镇(区、街道)消委会主要职责:

①在镇(区、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属地责任,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宣传教育、协助火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②推动落实消防经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车辆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③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④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组织消防工作考核;

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2)镇(区、街道)消委办主要职责:

①承担消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协调、谋划部署、督促指导辖区消防工作,定期牵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②督促指导消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③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向消委会提出工作建议措施;
④常态化开展村(社区)、辖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事项。

(二)提升消防监管治理水平

1.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镇(区、街道)明确本级消防安全监管机构与安监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镇(区、街道)安监局在对石油化工、工矿企业实施检查时一并检查消防安全,对检查发现的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消防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

(2)公安机关深化与消防救援机构“六联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持续加大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单位检查力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延伸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3)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组织承担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并做好评估论证、行业指导、业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2.强化行业综合治理

(1)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承担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治理。

(2)镇(区、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抄报市消防救援大队,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督办。

3.深化消防网格管理

充分依托全市综合网格“一张网”,深入应用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消防管理模块,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摸清辖区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和隐患底数,开展消防巡查、宣传工作。

4.加强挂钩指导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1名干部分别挂钩联系辖区镇(区、街道),协助指导镇(区、街道)消委办开展防火监督、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1.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1)按照《乡镇消防队》( GB/T35547-2017) 标准,所有镇(区、街道)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政村、社区建设微型消防站,推动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2.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1)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2)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负责本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

(3)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镇(区、街道)消委办统一领导下,在不影响执勤备战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

3.健全队伍保障体系

(1)建立完善与政府专职消防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的薪酬制度,鼓励建立消防员职业年金。

(2)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推荐就业,对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自主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3)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享受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旅游、子女入学等社会优待政策。

(四)强化保障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2.分类指导推进。

3.狠抓考核问效。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区、街道)基层领域消防工作的意见

图解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区、街道)基层领域消防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