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告》制订的背景
2月14日,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函至市政府,分析我市春节期间因烟花燃放原因造成PM2.5月均值升高3.6微克/立方米,烟花爆竹污染影响明显,建议我市扩大烟花爆竹禁放范围。5月31日,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函至如皋市人民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出台扩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9月28日,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扩大”列入市重点攻坚任务。
二、《通告》制订的依据
1.《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我市可以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
2.《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因此,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关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关停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需要给予补偿。
三、《通告》制订的过程
(一)根据2月14日市委书记何益军,市长王鸣昊批示要求,市公安局启动了烟花爆竹禁放区调整工作。经过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板块意见,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7月19日,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三)7月20日,市公安局成立稳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10月21日,市政府分别邀请法律类、城市管理类、金融财政类、价格认定类、拆迁政策类、环境保护类专家,对《通告》、《补偿方案》内容进行论证。
(五)10月25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召开《通告》、《补偿方案》市民听证会,邀请行政决策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管理代表、小区业主代表、烟花爆竹零售店代表参加听证。
(六)11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目标任务
通过拟定《通告》,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合理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降低周边非禁放区烟花爆竹燃放对禁放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将调整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关停,并给予补偿。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如皋创造安全、洁净、宜居的城市环境。
五、《通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原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1.惠民路、花市路、丞相大道、万寿路形成闭合区域;2.万寿路、仁寿东路、李渔路、丞相大道形成闭合区域;3.通扬运河、惠民路、如海路、金轮路形成闭合区域。禁放区域扩大为:1.如海运河、红旗河(红旗河向东过通扬运河后为“万新河”)、盐通铁路、大明河形成的闭合区域;2.海阳南路、大明河、盐通铁路、新丁磨路形成的闭合区域。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仍为除禁放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但区域发生变化。
(二)烟花爆竹关停补偿标准。对关停后不再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的综合性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助等),补偿总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关停后需迁址继续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4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补偿总金额不足5千元的按5千元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22年12月1日前关停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前关停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经营面积5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2022年12月15日后关停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不予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