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 发布时间:2021-12-09 17: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研究制定《如皋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

一、出台背景

1.近几年我市城市公园建设迅速发展。建成区现有68个公园绿地,且大多数都是免费开放的,为应对公园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以促进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升服务。

2.为了推动公园事业的科学发展。城市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出台《办法》,规范公园体系规划、建设过程,使公园结构体系更完善、功能设置更合理、管养方式更科学,有效推动公园事业的科学发展。

3.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制度保障。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表明了公园的合理规划、建设、管理是重点与关键。目前,上级部门还未出台专门的城市公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可填补制度空白。同时,也为公园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二、制定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城建〔2016〕36号)

三、主要内容

《如皋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十二项:

第一项为城市公园的定义和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城市公园是广义上的公园绿地范畴,是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公共绿地。适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其他镇(区、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二项为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体制。明确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建设管理体制,对各公园进行目录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项为各管理部门职责。我局是城市公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职责,编制、公布、更新公园目录,确定重点管理公园的名单。市文旅局指导城市公园的文化、体育、旅游相应设施的设置,监督公园管理单位对相应设施进行管护。市城管局负责开放性城市公园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开放性城市公园的噪声污染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四项为公园管理单位职责。明确公园管理单位需要履行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建立公园档案、保障游客安全等相关职责。

第五项为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六项为针对公园管理单位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第七项为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落实责任人的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在公园设立公示栏,公示管理单位的名称、职责、责任人等管理信息,推行园长责任制。有条件的,可试行市民园长制。

第八项为城市公园门票免费的规定。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应当实行门票免费,经批准收费的历史名园、动物园等要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对特定群体免费开放。

第九项为城市公园环境噪音管理的规定。在公园内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公园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设计、建设噪音监控设施;已交付使用的可以由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增设噪音监控设施。

第十项为携犬进入城市公园的相关要求。公园管理单位可以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公园,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犬只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保障宠物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为游园行为的管理。公园管理单位结合公园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应的社区、居民代表、游客代表共同制定游园公约,并在公园内公示。对违反游园公约的不当行为,公园管理单位可进行公开。

第十二项为明确违反条款的具体处罚措施。

原文链接: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