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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如皋市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的公告
来源: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05 10:52 字体:[ ]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共有关系审查模式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再提供婚姻状况材料。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

二、实施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

三、实施区域

如皋市全区域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单方申请异议登记。

(三)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害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