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1-01290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1〕16号
成文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5-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5 14: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通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6号)《市政府关于海安等六县(市)区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通政复〔2020〕1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除长江镇以外的13个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建设、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见附件。同时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延续性,确定主城核心区范围内(如泰河以南、花市路以东、紫光路以西、中央大道以北)仍由城管局行使相关权力事项。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2021年7月15日开始执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前已立案的案件,仍由原单位执行完毕,未立案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上述权力由相关镇(街道)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涉及多个镇(街道)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由原实施机关向市政府申请案件指定管辖。

二、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南通及我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落实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城管局在职权范围内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司法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区位优势和法治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赋予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管得好、有监督”。

三、各镇(街道)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巡查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对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大数据+指挥中心+综合执法”、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后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的优势,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确保人员配置到位,按照《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

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皋办〔2020〕37号)要求,各镇(街道)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并于5月底前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司法局。编办、司法局将核实各镇(街道)编制落实情况;城管局、司法局牵头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各镇(街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有关改革工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市司法局。

五、相关工作要求,明确部门职责。编办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负责及时调整相关镇(街道)权力事项;司法局负责权力事项合法性审查,协调解决执法争议;财政局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镇(街道)对承接的权力事项要保证其有序运行,同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城管局要强化对相应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

附件:如皋市各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皋政发〔2021〕16号 附件赋予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力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