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人民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19〕53号
成文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06-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深化信用管理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深化信用管理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10 10: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如皋市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信用管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行政主体是指市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指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要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政府公信力,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五条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法定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协同共建。加快条块之间协同配合、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合力,逐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

(三)联动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构建跨部门的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有不同失信状况的市场主体,分别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在强化行政性惩戒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和社会对失信市场主体约束和惩戒作用。

(四)社会共管。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第二章监管措施

第一节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加快构建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我市“一网三库一平台”建设(即诚信如皋网、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全覆盖。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金融等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行政权力数据库,形成覆盖全社会、信息共享、统一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以及联动监管和联合执法等综合应用功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执法提供基础支撑。

第七条大力推动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互联融合。市信用办会同市政务办共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行政权力数据库互联融合,整合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等管理业务信息形成全市数据互通、统一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

第八条逐步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等管理责任,按要求上报数据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权力清单和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建立行政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档案。落实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信用主体标识信息,对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加强记录与归档,促进信用记录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按照《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按时、完整地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红名单”“黑名单”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二节强化行政管理全过程信用监管

第九条贯彻落实信用管理“三个办法”。各部门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实施《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各行政主体要加快制定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制定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落实事前运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事中和事后应用信用报告等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全面推行信用承诺。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将失信信息及时录入信用档案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逐步实施事中分类监管。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要依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者实行失信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突出强化联动奖惩。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后,要加强跟踪检查,与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全面实行失信预警、红黑名单公示制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优惠。

第三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机制

第十三条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与应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广泛应用,推进行政管理全过程监管。推动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食品药品等领域市场信息共享、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综合治税、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信用联动监管,扩大信用信息综合应用成效。

第十四条广泛开展信用审查。各行政主体在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受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信用信息核查手段,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约束,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五条推广应用信用报告。各相关部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融资担保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率先使用或鼓励市场主体运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并在公告中告知。

第四节促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

第十六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建立市场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特别是要加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各镇区各部门要营造环境、开放市场、购买服务,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建设征信系统,提供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信用服务。信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完善备案管理,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

第十八条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逐步将其作为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方面的必要依据。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运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披露,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奖励、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完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与政务服务业务融合、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加大人力资源和专项资金投入,更好地履行信用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管氛围。

第二十一条强化督查考核。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督查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追究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