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2-03739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2〕24号
成文日期: 2022-11-09 发布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18 14: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178号)精神,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重要战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自觉。要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把耕地保护红线放在首要和优先位置,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用途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耕地“进出平衡”。

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镇(区、街道)要依据“三区三线”划定中确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落实“166号文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规定及“两不得、四严禁”的用途管制要求,全面强化辖区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管控。“两不得、四严禁”:即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种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田间道路建设以及灌溉和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的,允许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

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它农用地

各镇(区、街道)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的规定,依据“三区三线”确定耕地保护控制线,严格落实“166号文件”关于一般耕地“五不得、一符合、一严控”的用途管制要求,压实耕地管控责任。“五不得”:即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符合”:即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一严控”:即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一般耕地转为其它农用地的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四、规范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实施主体确需使用的,须符合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方能向镇(区、街道)申报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用地审核备案通过后,在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中及时录入备案信息并上图入库。

对于“166号文件”印发之前,经镇(区、街道)审核备案、已在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规定的,已在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中录入备案的,可继续实施;尚未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在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按照规定进行用地审核备案。

五、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足额优质补充到位。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全程监管。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为基础,组织实施耕地恢复补充方案,切实推进“双整治”工作,加强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建设。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多种方式,合理拓展补充耕地来源,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补充耕地水田占比必须达80%以上。林保规划及重要湿地、生态管控区内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原则上不得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强化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客土来源地、土壤成分及客土土方量等审查监管,杜绝土壤污染传播。依法对拟复垦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分类管理,新增耕地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各镇(区、街道)是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配套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措施,强化日常管护。

六、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耕地动态监测,强化对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采取现场踏勘、抽验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未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责任的,将冻结或扣减各镇(区、街道)补充耕地储备库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七、严格管控、稳妥实施耕地“进出平衡”

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管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责任。各镇(区、街道)对辖区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耕地转出”的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落实“耕地转进”义务。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镇(区、街道)统筹保障、“兜底”落实,不符合政策的,组织整改恢复耕地。

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是一项国家创新制度,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审慎稳妥推进,坚决维护好群众权益,妥善处置社会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坚决杜绝“简单化”、“一刀切”。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切实防止借改革完善之名,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附件:《如皋市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方案》(试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解读链接:《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解读

皋政发〔2022〕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