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2-0170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2 发布日期: 2022-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事项划转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事项划转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6 14: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行政监管,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苏办〔2015〕20号)、《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如皋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通办发〔2015〕66号)、《市政府关于将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皋政发〔2015〕12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转部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的权力事项

1.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2.重大危险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二、划转后权力事项行使单位

1.临时用地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

2.重大危险源备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使。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行政权力事项划转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权力事项的行使衔接到位。

2.相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及“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进驻市民服务中心“投资建设服务大厅”,实现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设置服务窗口并配备审批人员。

3.相关事项于2022年4月28日划转到位。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皋政发〔2022〕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