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8-00671 | 分类: | 综合政务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发〔2018〕4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18 | 发布日期: | 2018-06-18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授予李传高等同志如皋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决定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不法侵害或发生严重灾害、事故的紧要关头,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重要贡献,表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和无私奉献的高贵品质。崇川区节制闸船民李传高不顾个人安危、主动下河救人行为,九华停车场员工朱建银同志不顾安危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英勇精神尤为可贵。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李传高、朱建银两名同志“如皋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全市通报表彰。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向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学习,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投身爱心城市建设,为实现“强富美高”新如皋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简要事迹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附件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简要事迹
1、李传高,男,56岁,崇川区节制闸路100号居民,船民。
2017年11月9日18时许,一艘货船沿如海运河行至宁通高速公路桥下,不慎撞在桥墩上,货船沉没。发生事故时,李传高正在宁通高速桥下河东的渔船上休息,听见响声后,立即划起渔船赶往事发地,在宁通高速桥北侧约百米的如海河东测河边救起呼救的落水者,被救者称还有一人在河里,李传高立即划船去寻找,在河里来回两次寻找但未能找到。在将落水者送上岸后,李传高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继续寻找,并及时协助拦下即将通过的两艘船只,避免了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
2、朱建银,女,53岁,长江镇田桥居二十三组居民,九华停车场员工。
2018年1月10日上午,一辆轿车沿204国道九华镇路段由南向北行至交叉路口,与一电动三轮车相碰发生事故,小轿车碰撞中央护栏起火。事故发生后,朱建银驾驶私家车刚好经过事故现场,她立即下车查看,发现汽车右前方有人倒在车旁,且轿车正在起火,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她奋不顾身,冲到起火轿车旁,与一旁的群众将伤者抬到事故的范围之外,成功救下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