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066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发〔2018〕35号
成文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5-17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17 10: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整治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促进我市水产养殖有序、生态和健康发展,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以及《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全面整治、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精准治理”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有序实施整治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绿色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

三、目标任务

2018年7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含转产转型),2018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验收考核。

四、工作部署

第一阶段:监管整改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

整改要求:围绕“三个严禁”,达到“三个要求”。即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严禁养殖过程中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达到合法取用地下水,废气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部门职责:市专治办要牵头制订任务清单、责任状、公告、养殖户承诺书以及验收考核办法。环保局要依法查处不达标排放锅炉。严格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建立养殖户尾水排放申报检测制度,依法查处偷排直排不达标养殖尾水的行为。水务局对全市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所有养殖场(户)现场调查,并送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其自行整改,依法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手续。加强监管巡查,发现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的行为,及时移交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农委跟踪督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汇总汇报整治工作动态,通报突发事件和问题,上传下达有关整治工作方面的政策、要求和建议。督促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及时查处违法取用地下水案件。国土局加强耕地保护监管,严防占用农田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信访局及时掌握舆情,确保维稳,不发生越级上访和集访事件。公安局积极依法查处妨碍执法行为,配合做好防止越级上访和集访事件。

镇村职责: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领导组织,制定整治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宣传发动,落实推进措施。村(社区)要一对一成立工作小组,发放公告,与养殖主体签订承诺书,建立一户一档,一户一册。

第二阶段:拆除复垦或转产转型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

拆除复垦标准。棚养户拆除复垦必须达到“五个全部”:温棚设施全部拆除干净、水井全部填埋、锅炉全部拆除、拆除垃圾全部离田;养殖虾池全部填平复耕,通过国土部门验收,农委配合。塘养户堆土成池的必须复耕到位,恢复原貌。

转产转型标准。严格按照合法取用地下水、废气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三个要求”,整改转型或转产其它淡水种养品种。

部门职责:专治办及时掌握每日推进动态,汇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农委、水务局、环保局、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确保履职到位。

镇村职责:各镇(区、街道)村(社区)要对照任务清单,销号式推进,确保辖区内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转产转型或拆除并复垦到位。实行日报制,每日向市专治办报送整治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验收考核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各镇(区、街道)在全面完成拆除复垦任务后,先行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立即申请市级验收。专治办牵头农委、环保、国土、水务、财政等部门成立整治验收组,完成考核验收工作。

五、规范养殖

出台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草案),原则上本市范围内不再规划发展养殖南美白对虾。

六、长效监管

建立健全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负起责任,着力构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健全村级监管长效机制。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责任,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网格监管机制。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重要问题线索,一旬一巡查,一月一上报,坚决杜绝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对有违规养殖苗头的,要及时果断进行教育劝阻,在源头处置化解到位,教育劝阻无效的行为,要即时上报,并在后期调查处置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2.健全镇级监管长效机制。各镇(区、街道)要建立常态督查机制,每月例行检查1~2次,每季开展专项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和巡查考核机制,做到巡不漏报、巡有发现、巡有处置;要建立督查追究制度,严肃执纪问责。

3.健全市级共同监管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紧扣职能职责,各司其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服务指导、监督查处等工作。市农委要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清单式管理、检查验收、动态分析、情况通报等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地毯式”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回头看等方式跟踪问效做到无盲区、无死角。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各负其职。市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靠前指导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设在市农委),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阶段性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专职承担具体工作。各镇(区、街道)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镇(区、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范围内工作推进负总责。重点镇由市专治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镇村整治工作,实行短期突出进驻养殖重点村组,攻坚克难、日推日进,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各村(居)支部书记是区域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发现责任、监管责任、巡查责任和报告责任。各养殖主体承担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整治工作。

2.广泛宣教,积极引导

各镇(区、街道)、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整治养殖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全面发动、合力整治的浓厚氛围,教育引导养殖户自觉整治。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公告”,送达至每个养殖户,并同时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宣传部门对执法情况要及时跟踪通报和宣传,力争在社会上形成执法震慑效果。

3.集中力量,依法查处

市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整体联动,要对违法违规养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实行执法检查全覆盖,违法处罚无死角,整治打击见实效。

4.把控舆情,确保稳定

整治过程中,各镇、村干部要联系到户,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公安、信访部门要深入第一线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各镇(区、街道)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早发现、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5.强化督查, 问效问责

市成立整治工作督查组,建立巡查制、周报制、交办制和举报制。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对整治工作定期检查督查,问效问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专治办及时交办给镇(区、街道),限期整改到位,如不能如期整改的,由纪检部门追究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镇(区、街道)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巡查组,跟踪督查辖区内整治进展情况。对整治工作不力的镇(区、街道),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共同监管责任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各镇(区、街道)、村(社区)在整治期间,落实周报制,每周三下午5:30前向市专治办汇总上报上周整治进度和有关情况。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13-87655117。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