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3-00116 分类: 综合政务    意见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发〔2013〕69号
成文日期: 2013-06-14 发布日期: 2013-06-14 有效性:
名称: 如皋市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相关问题的意见
如皋市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相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6-1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局、办、院、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如皋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3〕37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如皋市行政规划的通知》(通政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街道办事处等相关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授权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事业、社会综合管理、文明建设等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检查督促等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原如城镇、柴湾镇、袁桥镇、桃园镇人民政府以镇政府名义办理的身份证明类等便民服务事项,在行政区划调整后,由相应街道办事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负责办理。
   三、原如城镇、柴湾镇、袁桥镇、桃园镇人民政府以镇政府名义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在行政区划调整后,相应街道办事处不得再行使。
   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主功能区行政授权的意见》(皋委发〔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文件中已授权原如城镇、开发区(柴湾镇)、高新区(桃园镇)管辖区域运行的权力事项,在区划调整后,其实施区域调整为相应街道管辖区域。
   63号文授权原长江镇区域运行的权力事项,在区划调整后,其实施区域调整为现长江镇管辖区域。63号文中与《市政府关于赋予长江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皋政发〔2012〕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不一致的,以173号文为准。
   五、如城、城北、城南三街道范围内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违法建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制止,并根据市城市管理局的统一委托,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六、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今年9月底前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需要废止的要及时废止,对需要修改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原如城镇、柴湾镇、袁桥镇、桃园镇人民政府的政府行为所引发的权利义务由相应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承受处理。
   八、原高明镇、常青镇的政府行为所引发的权利义务按下列方法确定承受主体:
   1.涉及相关村组或村民具体事务的,由相关村组现所隶属的镇政府负责承受处理。
   2.不涉及相关村组或村民具体事务、涉及多个村组或村民具体事务且相关村组现隶属于不同镇政府的,由市政府指定承受主体。